埔心國小學力紮根--資訊力作品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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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魏德聖導演拍攝的史詩電影賽德克.巴萊,所耗費的鉅資與場景的壯觀更
成為國片拍攝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然而在籌備及拍攝的過程中並不十分順利,而
魏德聖導演的個人意志便成了成功的重要因素,請你簡要描述他的奮鬥歴程與簡要
事蹟及對你的啟示。(文後附上資料來源網址)

答:賽德克·巴萊〉(賽德克語:Seediq Bale   {發音}(說明·資訊),意為「真正的人」,賽德克(Seediq)是人的意思,而巴萊(Bale)是真正的意思)是一部分為上下兩集的2011年臺灣電影,為導演魏德聖的第二部劇情長片,國際知名導演吳宇森應邀擔任此片監製。此電影於2011年9月起在臺灣各地上映,2011年11月獲得金馬獎最佳劇情片獎、觀眾票選最佳影片等榮譽。吳宇森曾盛讚此片是「臺灣第一部真正史詩般的電影,也是全人類或全世界都會感動的故事。」

〈賽德克·巴萊〉講述台灣日治時期的賽德克原住民,如何與日本侵略者抗爭,保護家園的感人故事。電影故事嘗試以歷史佐證及平衡觀點,描述臺灣1895年起的日治時期,因日本統治當局對臺灣原住民壓迫式的理蕃措施,迫使賽德克族馬赫坡社首領(頭目)莫那·魯道率領族人群起反抗當地日本駐警與增援部隊,終究引發1930年霧社事件的始末經過。

〈賽德克·巴萊〉全片從最初發想、史料彙整、劇本企劃,到拍攝後製完成,前後超過12個年度。導演魏德聖起初於2003年計畫拍攝,曾先以一支5分鐘試拍片籌備資金,但因募款不足而暫停。而後,2007年魏德聖另尋題材,改執導電影〈海角七號〉,該片於2008年上映創下全臺灣國片票房最高紀錄,也是魏德聖執導的首部劇情長片。此後,重新進行〈賽德克·巴萊〉拍攝計畫,而籌備期間的遭遇包括人力動員、籌資過程,則繼續受到關注。

〈賽德克·巴萊〉完整全片長達4.5小時(約276分鐘),拆分為上下兩集:電影上集〈太陽旗〉於2011年9月9日起在臺灣各地戲院上映,電影下集〈彩虹橋〉於三星期後(9月30日起)接連同步上映。電影上下集合計在臺灣累積票房也屢創紀錄。接近上映之前,〈賽德克·巴萊〉獲邀參加當屆威尼斯國際影展並評選入圍正式競賽片,成為會場上國際媒體的熱門焦點之一。此片在外國播映時,因應各地觀眾背景而另製精華版本,縮短後總片長共約154分鐘。












參考資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3%BD%E5%BE%B7%E5%85%8B%E5%B7%B4%E8%90%8A



2.(二)能源危機已漸漸顯現,作為石油的替代燃料已因運而生,
「生質然料」近年來已成為關注之焦點。請簡單整理解釋何謂「生質燃料」?
其作為燃料之優、缺點。(文後附上資料來源及網址)

答:生態燃料又稱生物燃料,泛指由生物質組成或萃取固體、液體或氣體。所謂的生物質係指有機活體或者有機活體新陳代謝的產物,例如牛糞。不同於石油、煤炭、核能等傳統燃料,這新興的燃料是可再生燃料。

生物燃料其中一種定義是「至少80%的體積,由十年內生產的有機活體物質所提煉出的燃料。」

如同煤炭與石油,生物燃料也是儲存太陽能的燃料。太陽的能量經過植物光合作用的轉化,以化學能的形式存於植物中。生物燃料其中一個優於大部分燃料的好處便是它可被生物分解,倘若不小心潑灑到自然環境,相較於其他燃料也較不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目前生物燃料最重要的意義是期望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












參考資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4%9F%E8%B3%AA%E7%87%83%E6%96%99


3.(三)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電腦網路徒有高科技形象,
然而管理機制卻大多未建立。因而也容易為人們利用此一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
及匿名特性犯罪。請整理一份介紹認識與防範預防網路犯罪的報告資料。 文後附上資料來源及網址)

答:以電腦及網路為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工具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場所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電腦網路徒有高科技形象,然而管理機制卻大多未建立。因而也容易為人們利用此一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特性犯罪。網路犯罪是一種新興電的犯罪型態,屬智慧型犯罪,其中的共同點就是使用電腦設備及資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就其犯罪類型大約區分為以下八類:



一. 網路媒介及傳佈色情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三. 教唆他人犯罪

四. 網路詐欺

五. 網路恐嚇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八. 網路賭博





電腦網路犯罪的特性



電腦網路犯罪案件,皆具有以下的特性:



A.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B.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

C. 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數位化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語音、DNA等有個別性,如何提升數位化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D.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例如,電腦內部駭客程式、不法取得之資料,祇要按下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銷毀證據。

E. 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法條文共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及執法機構追趕不及。

F. 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你我及疆界,在網路上漫遊世界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G. 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造成在偵查上困難度。



網路犯罪的偵查之所以困難,在於這種犯罪正好橫跨法律與資訊科學兩種截然不同的學科。網路犯罪在偵查過程中主導偵查方向之人員必須具備相當專業電腦及網路知識技術,法律基礎及犯罪偵查學識及搜證技巧。網路犯罪偵防需要集專業的鑑識工作與偵查工作於一體。



一. 網路媒介傳佈色情

設立色情網站

一夜情交易中心,媒介或自行設立

網路一夜情

銷售色情光碟影片

聊天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援助交際

自拍、情色貼圖公然猥褻 散播情色資訊於網路聊天室間或公眾領域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例如:在網路上販賣

FM2

搖頭丸

毒品

其他禁藥

賣槍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如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

贓物

仿冒品

交易偽鈔



三. 教唆他人犯罪

例如:軍火教父

例如:自殺手冊



四. 網路詐欺

例如:網路銷售商品,收錢沒送貨



五. 網路恐嚇

例如:網路千面人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例如:

公佈電話、地址

公佈電子郵件帳號

散佈寫真

移植名星照片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例如:

截取銀行帳號,密碼

截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

金融犯罪

木馬程式

窺伺資料

破壞或移植

駭客大戰

散佈電腦病毒



八.網路賭博

例如:

在網路上架設網頁,並提供賭博網站之功能,連續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上網賭博財物犯罪。


電腦(網路)犯罪對治安的影響



國人對於網路缺乏正確使用觀念,以及對於網路業者及網路交易,尚無適當之規範與道德規律,一些不當詐騙資訊充斥於網路,進而對於治安產生下列影響:



以電腦及網路為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工具。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場所。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之電腦為攻擊目標。

降低刑案之破獲率(美國網路犯罪破案率平均為百分之四)。

電子金融商務犯罪案件增加,影響金融經濟秩序。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21703069
參考資料:http://www.tnh.moj.gov.tw/ct.asp?xItem=175864&CtNode=27106&mp=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