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人事
承辦:
人事長
來源:
10.32.?.?
標題:
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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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2:42:08 (2022-09-26 12:42: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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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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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1110921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pdf (大小:299K 時間:2022-09-26 1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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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2:1110801生效-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pdf (大小:118K 時間:2022-09-26 1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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