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 | ![]() | 人事長 | ![]() | 10.32.?.? |
![]() |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 | ![]() | 無 | ![]() | 117 |
![]() | 2023-02-20 15:14:44 (2023-02-20 15:15:54 更新) | ![]() | 有 | ![]() | 刪除 編修 |
案係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1:1120215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pdf (大小:279K 時間:2023-02-20 15:1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