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人事
承辦:
人事長
來源:
10.37.?.?
標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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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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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0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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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修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三、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
有關
公務人員
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
其餘人員
部分,
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
相關附件1:112050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一案。.pdf (大小:284K 時間:2023-05-19 0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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